常熟市碧溪紙箱廠
聯系人:徐曉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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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址:www.dgbaobao.com
地址:常熟市碧溪鎮南港路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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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6年年底以來,包裝瓦楞紙造廠借環保之名,趁機漲價。漲價一波接一波,嚴重脫離實際成本, 牟取不當暴利。當年臺灣三家原紙廠壟斷漲價,如今終得報應。
正隆、榮成紙業及永豐余當年確有聯合漲價行為,3家公司共罰1000萬元
歷經7年、三屆委員會、兩位主委,我國臺灣省Z高行政法院認定正隆股份有限公司、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余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3大工業用紙公司當年確實有聯合行為,并判決公平會勝訴,3家公司共被罰1000萬元新臺幣。
正隆、榮成紙業及永豐余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都調整工業用紙的價格,被公平會認定為是足以影響臺灣工業用紙供需市場功能的聯合行為,并共處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金。但是,3家業者不服,都提起訴愿及行政訴訟。
經過7年審理,Z高法院判定公平會勝訴
業者不服,主要是因為在這起案件中,公平會不是依法對聯合行為采用的實質認定方式。也就是說,公平會并不是以契約或協議內容為依據作為認定基礎,而是援引國際間普遍采用的“一致性行為”理論,推論3家業者有聯合行為。
所謂“一致性行為”理論,是透過間接證據的采證與分析,來合理推論如果不是事業間采取聯合行為,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時,即可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的存在。
經過7年的審理,Z高法院判定公平會勝訴,公平會指出,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,對臺灣競爭法之執法均具深遠意義。
而且在Z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也載明,聯合行為之合意存于當事人內心,主管機關不易掌握證據,因此,在聯合行為之認定上,縱無直接證據,然若透過間接證據之采證與分析,可合理推論若非事業間采取聯合行為,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之現象時,即可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合意之存在。